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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如何征税规则将出台

时间:2017-06-01 16:44:00   来源:    阅读次数:

(原标题: 合伙企业所得如何征税规则将出台)

   市场等待一年后,对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如何征税,财税部门仍未按预期出台明确的规则。按原定计划,《关于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于今年五六月间出台。

  广州代理记账小编了解到国税总局所得税司一年前起草完成实施办法初稿,在小范围征求意见后,考虑到一些基本问题还需税收理论支撑和国际经验佐证,便成立课题组围绕初稿继续调查研究。

  国税总局拟定了五大问题进行研究,包括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税基的确定、适用税收优惠、纳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合伙人分得所得的性质等。按原定计划,今年4月初,课题组举办了结题会,并将研究报告提交国税总局,作为修改实施办法的参考。

  财新记者获悉,国税总局所得税司修改实施办法初稿后,将提交财政部会签,因而出台时间比原计划推迟。全国各地对合伙企业所得征税规则不一,合伙企业渴盼中央财税部门尽早明确相应税收政策。

  但实施办法出台后,地方政府对个人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适用20%税率的优惠政策,将被严格要求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合伙企业相关税收负担将整体上升。地方政府吸引投资的营业税等税收优惠也将被收紧。

  GP和LP税收差异

  按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称“91号文”),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目前,全国多数地方税务部门,对自然人合伙人征税,无论是普通合伙人(GP)还是有限合伙人(LP),对其所得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税。比如北京、天津、新疆等地,对GP和LP的所得均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税,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91号文”的规定。上海市政府2008年出台《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区分了合伙企业GP和LP所得的性质,并相应按不同税率征税。对GP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LP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上海市政府2011年修订了上述通知,删除了以上有关征税的详细规定,没有再对GP和LP征税作区分。

  深圳市2010年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对GP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LP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显然,深圳市对LP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并不符合“91号文”的规定。

  “对GP和LP的所得都按5%-35%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这样的规定并不合理。”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认为,GP的收入主要来源于20%的利润分成,可以作为经营所得,按5%-35%的累进税率征收也算合理。但是,LP纯粹是投资所得,应该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更合理。

  界定“消极”“积极”所得

  对GP和LP适用不同的税率,源于对不同类型的合伙人,如何将其所得界定为积极所得或消极所得,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倾向于采取相对较低的税率。

  北京、天津、新疆等地税务部门,对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合伙人分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20%税率征税,符合中央财税部门的规定。但是,对合伙企业财产转让所得,是按5%-35%累进税率还是20%比例税率征税,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执行中,地方税务部门大多也按20%的税率征收。

  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后鲁认为,如何界定所得性质涉及到理论问题。如果是个人投资,对财产转让所得(比如股权转让所得)按20%征税没有问题。但几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所得的性质会不会发生改变?如果没有改变,个人投资和通过合伙企业投资,股权转让所得也适用20%税率。如果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的性质发生了改变,认定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积极所得),按“91号文”的要求,应按5%-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税。

  对合伙人所得界定为不同性质,并按不同税率征税,国税总局组织的课题组也将此纳入研究。但是,按国税总局所得税司的要求,对这一问题,主要研究非居民合伙人分得的所得的性质问题,界定为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非居民合伙人分得的所得,应该确定为生产经营所得(积极所得),还是投资所得(消极所得)。

  参与课题研究的一位专家告诉财新记者,正在修改完善的《关于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不仅限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而是要对各类合伙制企业征税做出明确规范。

  虽然实施办法暂未出台,但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已开始调整对合伙企业的征税方式。比如北京市从今年开始,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征税方式,由此前按14.25%的固定比例税率“核定征收”改为据实“查账征收”,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5%-35%的累进税率征税。

  “律师行业是一个法律群体。期盼政府能制定适合所有合伙企业、又适合律师行业发展的规定。”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清友说,此前核定征税最大的好处是简单明晰,税收负担不算重,律所也就不愿规避税收。律师行业是一个智力群体,学习培训费用很高,但是现在对费用扣除有限制,仅允许扣除律协规定的一些学习培训费用。很多成本费用扣除受到限制,核定征税改为查账征税后,很多律所的税负上升。

  广州代理记账:坚持“先分后税”原则

  对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征税,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将出台的实施办法不会改变。但需要研究确定“分”的计算依据,即应是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还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中国分设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套制度完全不同,从立法技术上看,个人所得税法比企业所得税法落后很多。”杨后鲁说,合伙企业按哪个核算非常关键,不仅涉及到税法,还涉及到会计、财务制度方面。

  “整体来说,按企业所得税法,成本费用扣除比按个体工商户的多一些”。杨后鲁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体工商户的会计规定和核算办法,没有考虑合伙企业新的特点。合伙企业具有企业和个人两者的特点,从运营上看实际是个企业,从纳税主体来说又是个人纳税。应该更多结合合伙企业的特点,对个体工商户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办法做一些修订,借鉴一些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成本、费用和扣除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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