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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齐下解决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问题

时间:2016-11-28 16:52:00   来源:    阅读次数:

(原标题: 三管齐下解决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问题)

  【税务导读】如何解决减税之举带来的税负增加的尴尬,广州公司代理记账认为需从政策、技术、操作三个层面三管齐下。

  从目前各地试点“营改增”的情况和效果来看,改革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也暴露出了不少的涉税问题,尤其是关于税负增加的问题。

  涉税难题,亟待破解。如何应对和解决这些难题,值得已经和即将参与试点扩围的省市思考。故此依据现行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运用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有关技术,结合试点企业的特点,从政策、技术、操作层面,研究整理“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税负增加解决之道,供决策机构,财税部门,以及试点地区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营改增”五种情形税负必增

  对于“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税额就是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最终纳税额的多少。进项税额太少导致应税额过多,最终推高税负,这也是目前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遭遇最多的难题。一般而言,纳税人企业税负必增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五个。

  一、进项税抵扣不足

  一些试点服务型企业难以从上游获得增值税发票,导致抵扣不充分。增值税的发票问题本质上就是进项税额“抵扣难”的问题。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是否加重,取决于进项税额。“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只要进项税额达到一定数量,“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就不会上升。现实中受多种因素影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影响,如果“营改增”纳税人在某一段时期内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那么该时期企业税负可能加重。

  比如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如工资薪金、房屋租金、业务信息费、交通食宿等,而这些成本比重较大,因而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仅有办公用品、电脑设备、水电费、设备维修等费用可供抵扣。特殊行业发票抵扣难导致税负必增。

  再如运输业在试点过程中,部分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其原因是因为增值税尚未实现全覆盖,企业没有足够的由相关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的结果。由于主营业务是长途运输,燃油和路桥费是除了购买设备之外主要的进项税来源。而全国各地只有很少的收费站或加油站能够开出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发票。高速公路系统没有纳入营改增的体系,给企业在发票抵扣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三如物流公司,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不可能有大额资产购置,因此实际可抵扣的税很少。广州公司代理记账了解到,一家物流企业的成本构成中,30%~40%是油费、30%~40%是路桥费,20%的人力成本。但是按照现在上海的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企业的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而可以抵扣的燃油、修理费等费用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足40%。


  二、上下游抵扣连断裂

  在此前北京和上海的试点中,由于建筑行业争议比较大,其原因也和“进项税额抵扣难”情况有关。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近日对60余家建筑企业进行调研后指出,“营改增”之后,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理论上这11%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但有些企业反映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到90%以上。该学会表示,理论测算容易脱离实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地方材料,很多都由农民和个体户经营,而且季节性特强,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很多采购难以有增值税发票,这样就没有足够的进项税增值税发票来抵扣销项税,必然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


  三、税率设计过高

  按照试点方案,在主要税制安排的税率方面,有些行业的抵扣比较合适,比如咨询业等,过去税率是5%,现在是6%,只要稍有抵扣,税负就是降低的。但有些行业就会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比如交通运输业,此前营业税适用税率是3%,现在变为11%,要保持税负不变,抵扣水平要达到8%,如果不能做到8%的抵扣,那么税负就会增加。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营改增试点的税率结构设计欠合理,部分行业原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优惠幅度更大,改征增值税后,税率因此不降反升。由于行业税率划分还不够细致,抵扣链条还不够完善,因此才需要在更大范围推广“营改增”试点,完善抵扣链条。下一步在扩围的过程中,为避免“营改增”之后,税负大幅增加的情况再次出现,推广的地区应该对每个行业做细致的研究。针对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行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要好好算一算账,要测算试点企业的进项到底能有多少,进而再制定税率应该定到多少,并在改革之初找好应对问题的解决方案。

  物流行业税负较高,是源于当初方案设计的瑕疵。按照最初的设想,交通运输业试点前的营业税税率为3%,按照税负基本不变的原则,试点后企业的实际税率也不得高于3%,因此若将增值税税率定为11%,进项税率只要保持在8%以上即可。这样的设计思路存在较大缺陷,因为即使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控制,但进项税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企业可抵扣项目不足时,税负必然增加。

  此外方案设计是依据新办企业在纸上推演的,并着重考虑其购买运输设备可以进行抵扣的因素;但现实是“营改增”的企业都是经营资产一应俱全的“老户”,大都没有“新办企业购买运输设备进行抵扣”这一项,导致税负由此大涨。


  四、资本有机构成低

  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意味着对劳动力投入的需求相对减少,企业生产资料(不变资本)在企业资本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加大。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在于抵扣制,随着“营改增”改革的进行,试点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加大意味着企业可抵扣的项目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相反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可能会增加。

  由于各行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各异,征营业税的行业的增值税当量也各异。比广州公司代理记账就了解到如从上海的试点改革情况看,“营改增”后部分物流企业税负不减反增。按规定运输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由于运输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低,人力成本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项目的支出约占总成本的35%,实施增值税后,即使企业发生的其他购进项目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负担率也会增加。

  资本有机构成低即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税负必增。我们以税务师事务所为例:假设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年收入为500万元,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则为25万元(500×5%);若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则销项税金为30万元(500×6%)——至于实际缴纳多少税金,则要看他们取得的进项税金了。若他们取得的进项税金大于5万元,他们的税负减轻;若小于5万元,则税负加重。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一家正常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不需要购买机器设备,二不需要购买原材料,三不需要购买低值易耗品,不可能取得进项税额,何况一些支出若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是能抵扣的,税负必增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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