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带息票据的会计记账报税处理
(原标题: 公司企业带息票据的会计记账报税处理)
公司企业带息票据的会计记账报税处理方法。不会的会计看过来!广州会计代理记账小编给大家讲解,希望那个对您有所帮助!
带息票据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除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外,还应按票面金额和票据规定的利息率支付自票据生效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的利息的票据。
带息票据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除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外,还应按票面金额和票据规定的利息率支付自票据生效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的利息的票据。
在会计实务中,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以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收到的商业汇票应该通过“应收票据”科目进行核算。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例】某企业售给外地客户甲产品一批,价税合计150320元,该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并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7800元,运输公司将发票直接开给客户,并通过企业将运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该客户在收到货物后,于7月15日签发并承兑了一份票面金额158120元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注明年利率为6%,期限为3个月。请问,企业对该带息票据在税收、财务上应如何处理?如果企业在8月1日进行贴现,又将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应通过“应收票据”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在收到票据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票据158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128478.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841.37
银行存款7800
在7月、8月、9月末,按承兑汇票票面价值和注明的利率分别计提当期利息395.3元、790.6元和790.6元。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对各期计提的利息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按计提税金后的余额作为利息收入。企业7月末提取的应收利息395.3元,应计提销项税金57.44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票据395.3
贷:财务费用337.8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44
8月、9月末的账务处理与7月相同。
如8月1日,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经与银行协商,贴现率为年利率8%,则企业贴现利息=(158120+158120×6%÷12×3)×(8%÷12)×2.5=2674.86(元);实际应收银行款项=158120+158120×6%÷12×3-2674.86=157816.94(元)。企业按应收票据账面余额158515.3元(158120+395.3)与收到银行款项的差额,冲减财务费用,并调整销项税额,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57816.94
财务费用596.89
贷:应收票据158515.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47(红字)
如贴现票据到期,付款人无力向贴现银行支付款项时,银行将根据汇票的本息从企业的存款账户中扣款。
公司企业带息票据的会计记账报税处理,对照上面案例,你是否看懂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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