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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资源税改革 磷矿从价计征

时间:2016-12-19 16:50:00   来源:    阅读次数:

(原标题: 湖北资源税改革 磷矿从价计征)

  【导读】湖北省启动磷矿石资源税从价定率征收改革,税率为10%。同时,对磷矿石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和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取消,实现“清费立税”。

  广州会计记账公司了解到继新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今年湖北省启动磷矿石资源税从价定率征收改革,税率为10%。同时,对磷矿石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和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取消,实现“清费立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部门称,这是全国第二项资源税改革试点。

  2月1日,湖北宜昌市夷陵区、兴山县、远安县均开出了磷矿石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以来的第一张税票,入库税款52万元。

  开展磷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是今年1月举行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列出的今年八项重点之一。

  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在从价计征改革之前,全国磷矿石资源税按每吨15元的固定税额标准从量计征。

  据《湖北日报》2013年1月的报道,2011年,湖北省磷矿石资源税为3.3亿元,占全省资源税的比重为32.57%。报道称,近年来,磷矿石量价齐升、持续攀高,从量计征模式因税额较低且缺乏弹性,磷矿开采企业和个人利润空间扩大,甚至暴富。

  湖北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后,税收与资源调价挂钩,可实现资源税与矿石价格、企业盈利水平同步增长。同时,通过挤压高品位资源经营者的利润空间,可使磷矿石开采和加工企业更加重视中低品位矿石的开采和利用,减少“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

  自1994年以来,中国一直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征收资源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七个税目。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资源产品,特别是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原有资源税税额标准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在从量定额征收的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便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收益并不明显。

  从2010年6月1日起,中央在新疆率先开展资源税改革,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同年12月1日,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广到西部12省区。

  2011年11月11日,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重点增加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规定对原油、天然气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11年,全国资源税收入599亿元,增长43.4%,其中,西部地区增长69.3%。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后,全国资源税收入增幅进一步提高。2012年前九个月,全国税务机关组织资源税收入继续保持大幅增长态势,实现715亿元,同比增长60.3%。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资源税可以成为地方税体系中大宗稳定的支柱财源,尤其对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因为这些地区恰恰是资源富集区域。

  不过,整体而言,资源税改革的推进较为缓慢。财政部税政司官员近期曾提到,开征环境税和改革资源税等制度保障层面工作进展较缓的原因在于这两项改革属加税改革,还涉及清理收费,影响特定群体和部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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