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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营改增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

时间:2016-08-04 16:56:00   来源:    阅读次数:

(原标题: 解读湖北营改增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

  【导读】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税收优惠、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广州代理记账公司认为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税收优惠、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

  试点纳税人,包括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一)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于2012年10月15日前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税种认定等事宜。

  (二)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应于2012年11月1日前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工商部门取消验资的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三)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于2012年11月1日前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四)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携带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广州代理记账公司了解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2011年度或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10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从事单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11月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试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的申请资料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执行。

  三、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

  试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科收优惠,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一)备案类减免税。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资料要求,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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