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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税务代办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时间:2017-10-13 17:49:14   来源:    阅读次数:

(原标题: 广州税务代办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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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优惠的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优惠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之后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只为10%.

  近期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23号文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进一步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同时扩大了优惠的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无论是采取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待遇;第三,在此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程序由原来的事先备案改为事后备案。

  (三)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应按上述口径对照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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