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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税计税价格不得低于最低计税价

时间:2016-06-21 17:36:00   来源:    阅读次数:

(原标题: 购税计税价格不得低于最低计税价)


广州案例概述:


 近日,赵先生刚买了一辆海马丘比特轿车,发票上的售价为53000元(不含税)。可是9月份,王先生到当地国税局车购税征管分局缴纳车购税时,办税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不能按照其提供的购车发票计税,要按照59000元来计税。赵先生想不通,于是来电咨询广州记账代理公司。      


   广州记账代理公司关于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一般而言,《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为,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是一般情形下的计征方式,为了防止汽车销售商故意将发票价格低开,国家税务总局对每款车都规定了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5号)并据此作出明确规定为:


一、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1]400号)对124906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已重新进行了核定,并自2011年7月27日起执行。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备案的价格在本地区统一。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因此,广州记账代理公司认为赵先生应按照国税部门依据上述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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