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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时间:2016-04-18 17:36:57   来源:    阅读次数:

(原标题: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为在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考虑到试点地区税收收入归属问题,111号文之附件2和《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会〔2012〕13号文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为止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在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在期末如有余额,则企业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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