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所得税汇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原标题: 广州企业所得税汇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今天,广州记账公司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温家宝总理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解决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广州记账公司:研究与开发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本源,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体现,是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推动力。创新、产权、知识、人才是核心资源,自主创新是第一要务。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应坚定不移地走自主创新之路,重视和加强研究与开发,并将相关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在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夺得先机。
与研发活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成果转让免征流转税(营改增试点地区免征增值税、非试点地区免征营业税),转让所得减计收入等。
广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研发投入成果转化具有不确定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研发活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起到化解部分风险、国家和企业分担风险的作用,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起到正面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国税函【2008】116号。 加计扣除政策的原理是企业研发投入1元(符合条件),所得税允许按照1.5元扣除,可以少缴0.125元,相当于国家财政给予研发投入的12.5%补贴。
二、加计扣除的条件 116号文强调开创性且持续: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且研发活动的范围必须在《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 年度)》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不少企业财务人员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笔者通过研读税法及116号文,未发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限定,一般的企业只要在上述的框架内从事研发,其研发投入符合规定部分可以加计扣除。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支出 笔者通过比较财务通则(财企[2007]194号)、会计准则和116号文,不难看出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比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范围要窄,116号文列举了八大项目: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
广州记账公司:税法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较为常见的正列举法罗列八项可加计扣除的支出,企业在申报加计扣除时必须按照列举的内容严格区分,列举外的其他支出比如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等不得加计扣除。
四、加计扣除注意事项 自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加计扣除从官方到民间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有部分地方的税务部门也在116号文的基础上出台了相应的细则或指引,值得推崇,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总结出以下的注意事项。
1、企业对研发的内容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包括立项、预算、人员结构、项目的进度、阶段新成果的验收、成果的验收等等流程的记录。
2、会计核算上必须对研发费用独立设置帐目核算:具体原则如下必须在成本类科目设置研发支出科目,二级科目设置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然后按照研发项目明细核算八大费用和其他费用。
3、委托外企业研发的部分,除必须取得受托方开具的发票外,必须由委托方提供研发支出的明细账,委托方只能按照受托方提供的研发支出明细账中的八大费用为加计扣除基数,而不是发票的全部金额。
4、按照所得税优惠备案的要求,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必须在汇算清缴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鉴于汇算清缴期税务机关工作繁忙,再次提醒企业一定要尽早提交资料,尽早通过税务机关的备案审核。另外,企业可能被要求先向当地科技部门申请研发项目的认定。年度汇算清缴时,许多企业到了最后到税局申请备案,结果被告知要到科技部门做研发项目的认定,因此错过了7日的申请期限,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泡了汤,实在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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