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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 发票同时开具

时间:2016-04-18 17:21:11   来源:    阅读次数:

(原标题: 纳税义务发生 发票同时开具 )

我公司最近接到一份订单,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付款条款规定如下: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的服务费,提交咨询报告时支付剩余70%的服务费。上述付款条件下,我公司能否在服务完成提交咨询报告时一次性开发票并确认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对这种分期付款的收入确认时间,应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来确定。服务已经开始,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收到30%的服务费,应该于收到款项时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提交咨询报告时收到剩余70%的服务费时再确认这部分收入,会计分录同上。发票开具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不能等到提供咨询报告时一次性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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