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怎样缴纳增值税
(原标题: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怎样缴纳增值税)
广州财税视点: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怎样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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