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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筹划:股权众筹发展的监管困局

时间:2017-11-08 16:24:00   来源:    阅读次数:

(原标题: 公司财务管理筹划:股权众筹发展的监管困局)

公司财务管理筹划:股权众筹发展的监管困局


股权众筹-小微律政.jpg

近年来,股权众筹的勃兴不仅让我们看到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融汇带来的巨大活力,也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另辟蹊径。但正如改革必须与法有据,对于股权众筹的监管也必须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疏堵结合。广州记账报税公司了解到, 杨东教授这篇来自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的文章,分析了现行证券法制对股权众筹发展的“堵”,敏锐地捕捉到依靠《证券法》修改来化解当前监管困境这一绝佳契机,提出了“疏”的具体举措,值得思考。

一、股权众筹的兴起与监管挑战

1.众筹的兴起与主要模式

众筹一词最初来源于英文Crowdfunding,是Crowdsourcing和Microfinancing两词的融合。通常情况下,众筹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特别指以资助个人、公益慈善组织或商事企业为目的的小额资金募集。从融资行为的法律属性来看,众筹并没有创设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之外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它区别于传统银行借款、资本市场发股等传统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融资项目的初创性、高风性和投资主体的公众性,这恰恰是前述定义里所重点强调的。这也更易理解,正是21世纪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革新使得众筹理念得以迅速传播,也客观上带来了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技术的重大改革,使得互联网用户群体快速转化成潜在投资者,众筹得以借力迅速发展。众筹模式的核心思想体现在“众”多的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的无界性,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数量庞大的参与者;而每位投资人的投资额度可以很低,有利于通过分散化的方式降低融资风险。因此,广州记账报税公司认为,世界银行 2013 年发布的《发展中国家众筹发展潜力报告》中的定义更能准确界定众筹的主要特性,即“众筹以互联网科技为基础,利用社区和公众的智慧与判断来决定一个创业项目或计划应当得到多少市场关注、资金支持,并能为尚在起步阶段的项目提供实时反馈。”

2.股权众筹带来的监管挑战

股权众筹与互联网科技的紧密结合,使得众筹产生了不同于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诸多特性,例如融资企业往往处于创业初期、资金需求的额度较小但更为紧迫、投资主体分布广泛当经验及资产较少。因为规范对象的特殊性,如果还将股权众筹纳入现行监管规则和体系进行考量,则会出现将众筹界定为“私募”的狭隘做法,既扭曲了众筹发展的内在规律,也与鼓励市场创新的精神相背离;如果不予规范,则很有可能出现投资者保护之殇,引发局部甚至系统性风险。总体来说,这一融资模式对现行监管规则和模式带来的诸多挑战如下。

(1)对现行证券发行制度的挑战

股权众筹是依托互联网平台通过股份售让的方式进行融资,其本质与股份发行无异。在我国当前对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的背景下,股权众筹首先面临是否非法发行证券的质疑。关于证券发行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证券法》第十条,即“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2)对金融监管模式的挑战

以民间借贷、众筹为代表的新型民间金融的繁荣,引发了学界对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有效性的讨论。有学者提出:“新的民间融资市场体系为法律规制提出两个挑战:第一,是以主体身份确定监管对象,还是以行为性质作为监管对象;第二,对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应当如何监管,是否需要拓宽法律监管的边界。”无疑,股权众筹再次将上述两个问题推到理论探讨的中心。

(3)对投资者保护的挑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尚不能令人满意,但伴随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我们已经形成了以《证券法》为纲领的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规则体系。这一体系主要以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法定责任为主体框架,基本涵盖了传统证券业务领域的各个环节。

二、证券法修改与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模式思考

证券市场是法治市场,它比任何其他市场更加需要完备高效的法律规则。对于证券市场中运行的各类市场主体、各种交易行为,也必须从规则出发进行监管。这也是对股权众筹,这一新型金融样态进行规范的基本逻辑。当前,时值《证券法》的全面修订,为确立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顶层设计提供了契机。广州记账报税公司认为这一设计可能只是对其法定身份的认可,也可能是对公开发行制度的某一例外规定,更或者仅为某一条授权条款。但股权众筹的入“法”,无疑将奠定众筹监管的基本法律规则大厦之基,以此衍生出更加具体、细致、全面的系统性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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